2024年7月14日-7月16日,魏某某在胡某某所经营的火锅店从事刨肉师傅工作,双方口头约定工资9000元/月,有一个月的试用期,试用合格后正式雇佣。在工作第二天时魏某某以要给女儿交学费为由向胡某某借款500元,在工作第四天时魏某某以身体不舒服为由向胡某某提出离职,双方因工资事宜产生矛盾,故向额尔古纳市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申请调解。
在接到调解申请后,调解员首先耐心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,了解了事件的详细情况。魏某某表示他急需用钱,而胡某某则认为魏某某未满试用期即提出离职,按照约定不应支付工资。调解员向胡某某讲述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。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。强调了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,并指出即使魏某某未满试用期,也应根据实际工作天数获得相应的报酬。
经过多次沟通和协商,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。因魏某某共计工作3.5天,胡某某同意支付魏某某3.5天的工资1000元,但因魏某某向胡某某借款500元,在工资款1000元中相抵扣,最后胡某某向魏某某支付工资500元,同时,魏某某承诺不再向胡某某索要任何额外费用,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书,纠纷得到圆满解决。此次调解不仅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,也促进了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和谐关系,体现了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积极作用。
一、胡某某通过中心代收、代转、代支付的形式向魏某某支付了剩余的劳务费人民币500元;
二、魏某某后续不再向胡某某主张任何费用;
三、双方当事人对此案再无其他争议。
温岭要账公司在调解过程中,我们深知“知己知彼,百战不殆”的重要性。为确保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取得圆满成功,我们必须在调解前充分掌握相关信息,包括事件的起因、经过以及当事人的真实意愿。通过深入了解,我们方能更好地与当事人进行沟通,探寻双方均可接受的解决方案。我们需灵活运用各种调解技巧,以掌握调解的主动权,确保调解结果能够真正符合双方当事人的利益。同时,我们始终关注务工人员的权益保障,深知他们挣钱不易,因此我们将竭尽全力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,确保调解结果能够真正体现公平与正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