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,案件依法移送破产法院。
1. 被执行人是企业(公司),也就是法人,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就应转移破产。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 511 条的规定。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,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,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申请人同意,应当裁定终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,将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。
2. 这里有两个知识点:
- 第一,申请人申请可转移破产,人民法院提出且被执行人同意也可转移破产。
- 第二,还是要符合破产的条件,执行法院不能履行到期债务即达到破产条件。移送后,执行人住所地法院收到执行案件相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,将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告知执行法院,不予受理的应当在相关裁院退回执行法院。
3. 还有两个知识点:
- 第一个知识点,破产案件在被执行人住所地,即公司所在地,不一定是执行法院。若执行法院破产受理法院不受理,就应将案件退回执行法院。
- 在有些情况下,执行法院和破产法院是一家法院,反正 30 日内到底是破产还是不破产应作出意见。但这是执行中最差的一个法律条款,很少有法院这样执行,执行的法院不多,提出来后也不做,真要这么做,执行压力就没了。
4. 也不存在案件不能执行,有财产就执行财产,没有财产就搞一个参与分配。对公司就判断决定其破产,进入破产程序。若不决定破产就继续执行,不能破产又继续执行,变卖多少东西,大家再按比例受偿。